应当确立诉前调解的法律地位,细化和扩充诉前调解范围。
要克服国家赔偿不同于民事赔偿,应当实行有限赔偿的错误观点。如果经审理无法确定原告是否符合颁证条件的,也可以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审查颁证的法定职责,最终是否颁证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注释: 〔1〕《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要向当事人释明有管辖权的法院名称、地址等,指引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结合不同情况,下列情形均应当属于直接损失范畴:第一,行政机关采取野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当事人可回收的废旧建筑材料损失。(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2]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所有行政案件、贯穿行政诉讼全过程的基本原则。
(二)正确理解原告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6]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行政程序中没有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的,属于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38]亚裔的录取人数往往被限定在一定比例,要进入同样水平的大学,亚裔往往需要远高于其他族裔的申请条件。
如上文所分析的,在经历了民权运动之后,黑人已经形成了一种散漫和缺乏自律的文化,一旦碰到具有种族问题的场合,就会习惯性地以种族原因来看待问题,而不是从自身身上去寻求原因。费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同事瑞瓦·西格尔(RevaSiegel)也指出,将平等保护解释为无视种族或种族中立,这实际上是一种固化社会种族不平等的法律解释,和历史上曾经将种族隔离解释为隔离但平等的法律解释具有类似的效果。可见,在平权行动的合宪性问题上,最高法院的自由派和保守派法官都作出了审慎但肯定的回答。[69]对于这些法律解释模式的优劣,博比特教授曾有过精彩的分析,参见Philip Bobbitt, Constitutional Fate: Theory of the Constitu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 [70]这种作为技艺的宪法解释理论多少有些类似于毕克尔教授的理论,在《最不危险的分支》中,他提出以审慎和德性来指导宪法解释的理论,将最高法院视为引领社会德性共识的机构,对此的分析,参见Alexander Bickel, The b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Indianapolis: Bobbs -Merrill,1962。
[14]而且,多数意见再次以Powell提到的三位申请者作为例子。[51]可以说,在历史上,宪法与法律在黑人的命运中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对黑人的命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基于主题原因,本文无意对这些法律解释方法的优劣进行一一分析,[69]但本文的研究表明,真正高超的法律解释方法或许不在于追求完全价值中立或客观的解释方法,而在于寻求能够弥补裂痕、引领共识的法律解释方法。但由于黑人申请者普遍条件较差,这已经足以让他出类拔萃,保证他被顶尖名校录取。她引用琳达·克雷格(LindaKrieger)的研究,指出当前美国社会中仍然广泛存在有意识的种族歧视和无意识的种族歧视。大数据除了带给我们更有效率和更具相关性的判断之外,其公平性或正当性的基础何在?尤其在涉及到公共机构使用大数据和算法的情形下,我们更要问,基于某种算法的大数据使用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或伦理基础?[2] 这并不是容易回答的一个问题。
[41]而由于这个没有身份属性的个人有可能成为白人,也有可能成为黑人、亚裔或其他种族,因此这个人必定会选择一种较为平等或公平的招生制度,而不会倾向于某个特殊的种族。首先,如同上文所指出的,算法并非如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是一种完全价值中立的科学活动或数学活动。[21]See Bakke, supra note 3,at 293. [22]Bakke, supra note 3,at 307. [23]See Wygant v. Jackson Bd. of Ed.,476 U.S.267(1986),at 276; City of Richmond v. J. A. Croson Co.,488 U.S.469(1989), at 496-498. [24]See Richard D. Kahlenberg, The Remedy; Class, Race, and Affirmative Action, New York: Basic Books,1996,p.44. [25]See David A. Strauss,Affirmative Action and the Public Interest,Supreme Court Review, Vol.1995,1995, pp.1-43. [26]西格尔教授将这种论点归纳为巴尔干化(Balkanization)的危险,参见Reva Siegel,From Colorblindness to Antibalkanization: An Emerging Ground of Decision in Race Equality Cases,Yale Law J ournal, Vol.120,2011,pp.1278-1367. [27]See Mary Kate Kearney,Justice Thomas in Grutter v. Bollinger: Can Passion Play a Role in a Jurist7 s Reasoning,, St. John s Law Review, Vol.78,2004, p.33. [28]Bakke, supra note 3,at 358。事实上,在Grutter案的反对意见中,伦奎斯特就不无尖刻地指出,密歇根法学院所谓的相当多数的招生目标其实只不过是一个幌子(sham),其目的同样是为了增加某些族裔的百分比。
[17]See Grutter, supra note 5,at 383. [18]See Grutter, supra note 5, at 384—385. [19]德沃金认为,通过对法律的整体性阐释,可以发现法律解释的唯一正确答案,关于唯一正确答案的理论,参见Ronald Dworkin,No Right Answer, in P. M. S Hacker . Joseph Raz (ed.),Law, Morality,and Society: Essays in Honour of H. L. A. Hart,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77, pp.58—84. [20]如果考虑到八十年代后原旨主义解释作为保守派的圣经,作为保守派的Powell法官在意见书中反对原旨主义解释,这多少有些讽刺。而对于很多公共机构而言,其算法也常常并不公开(这本身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他认为,在分析种族区分和种族考虑的政策时,必须考虑这些政策的意图。[34] 综上所述,对于何谓黑人等少数族裔和白人之间的种族平等,自由派和保守派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35]不可能找到一种完全客观平等的算法。
[6]而奥康纳的配合意见也指出,Gratz案中通过自动加分而进行排名的录取政策是一种排除个体化评估申请者的多样性贡献的做法,和Grutter案中更为个人主义和综合性考虑的做法截然不同。正是历史上美国宪法与法律对于奴隶制和种族隔离的认可,在司各特案中将奴隶解释为财产,[48]在普莱西案中将隔离但平等解释为合宪,[49]造成了黑人在历史上的悲剧性命运。[5] 而在Gratz案中,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给某些少数族裔加20分,这是一种非个人主义的做法。因此,即使高校采取个人主义这种主观性较强的招生政策,申请者也不会对高校录取的公平性进行怀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对于招生政策或算法的分析具有合理性吗?初看上去,这种分析似乎非常符合我们的直觉。也正是布朗案对于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废除,[50]吹响了黑人民权运动的号角。
综上所述,从算法的角度来说,我们无法证明个人主义的招生政策或录取算法就更少地考虑种族因素。参见Amy Chua Jed Rubenfeld, The Triple Package: Hozv Three Unlikely Traits Explain the Rise and Fall of Cultural Groups in America, New York: Penguin Press,2014. [53]参见苏力:《波斯纳文丛》总译序,《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第4期,第500—505页。
[66] 再次,对于算法的黑箱问题。在本文所涉及到的若干美国教育平权案中,其中涉及到招生政策是一个算法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因为这些案件的核心争议就是这些案件中的政策和算法是否符合美国宪法与法律的规定。
本文要讨论的几个案例正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下发生的。布伦南的这一理论源自卡洛琳案的注脚四,参见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304 U.S.144,152 n.4(1938). [29]See Bakke, supra note 3,at 325. [30]See Linda Hamilton Krieger,The Content of Our Categories: A Cognitive Bias Approach to Discrimination and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Stanford Law Review, Vol.47,1995,p.1164.克雷格认为,人们的认知过程会倾向于把人进行分类,并且在此过程中形成对某类人群的偏见和无意识的歧视。
从历史上看,这种分析也不无道理。[23] 保守派法官还指出,平权行动虽然具有矫正种族不公的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2003年最高法院给出Grutter案和Gratz案的判决之后,所有的美国高校都遵循了最高法院的判决,采取了个人主义的招生政策,但种族因素在高校招生中依然扮演了重要角色。而在Grutter、Fisher案中,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偏向保守派的法官人数要多余自由派,但联邦最高法院仍然维持了Powell在Bakke案中对于教育平权行动所进行的宪法解释。
在本文选取的几个案例——Grutter案、Gratz案和Bakke案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美国大学在录取招生时采取了何种算法,而且可以结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讨论来分析这些招生政策中算法的合理性。本文选取了另一条道路,本文通过探讨美国的教育平权案来探讨算法伦理问题。
很多算法的设计都隐含了歧视与不公,而有的算法则更是隐藏了利益集团的操控。Powell指出,在戴维斯分校医学院的招生政策中,由于存在一个针对弱势群体及少数族裔的配额,当A、B和C这三位申请者竞争同一个名额时,A将几乎被铁定录取,而B和C被录取的机会则几乎为零。
[4] 经过审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两个案件做出了不同的判决。进入专题: 平等保护 法律解释 教育平权案 。
[8]正是在Bakke案中,Powell法官确立了对平权行动的严格审查,允许将大学的多样性视为压倒性利益,并且将招生政策是否足够个人主义视为能否通过审查的重要因素。首先,他们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仅保护黑人,而且也保护白人。这些政策一方面得到了一些人的支持,因为其具有增加少数族裔比例,改变少数族裔社会境况的作用。多数意见认为,在A、B、C这样一个想象的例子中,黑人A在统一加分制的算法下被录取的机会几乎为100%,白人C则为零,而在个人主义的算法下,白人C卓越的艺术才能会使得黑人A和白人C都有机会被录取,这说明种族因素在个人主义的算法中不是决定性的。
但在得出这个令人沮丧的结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再次分析美国种族与宪法平等问题的复杂关系,通过这种分析,我们或许可以重新思考美国最高法院对于相关平权案例的判决。从这种微妙的种族关系出发,我们可以发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相关算法做出了错误的判断,但却悖论性地展现了高超的法律解释技艺,对平等保护做出了最好或最不坏的解释。
对于以多样性的理由来认可平权行动的合宪性,很多学者都指出,这不过是最高法院认可平权行动的一个借口或幌子罢了,多样性并没有改变平权行动对黑人倾斜保护的实质。第二,平权保护还可能使公共政策的制定陷入种族政治的陷阱,缺乏对公共利益的考虑,[25]如果平权行动演变为一种身份政治,那么其他族裔的人也可能会进行效仿。
相反,正如上文所分析的,法律问题往往深深地植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传统,法律解释必须在一国特定的历史传统与语境中进行。其后,经过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很多美国大学在招生中采取了增加黑人等少数族裔的教育平权政策或纠偏政策(affirmative action)。